本报讯(杨森 熊杨杨)郭大姐将1.2万余元货款误转入与货主同名的李某名下,发现后她要求李某返还货款,不料遭到了对方拒绝。绵阳安州区法院将该起因汇错款引发的不当得利案审理完毕,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郭某12631元。
2016年10月12日,郭某在向一名为李某的货主转货款时,误将3笔货款共计12631元误转入同名的李某名下。当货主因迟迟未收到货款追问此事时,郭某查询才发现不慎误转,遂多次与李某及其朋友沟通请求退还货款却均遭拒绝。李某认为,郭某误转货款后并未及时同自己联系,且之后要求郭某带上转款凭证进行核实后返还,郭某也未到场。因双方多次交涉没有结果,今年1月,郭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12631元。
经安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郭某无经济往来的情况下获得郭某误转入其账户的12631元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返还。庭审中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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