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陈超张权特约记者黄志富)记者24日从安州区法院获悉,因在千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使用工具诱捕野生动物,北川羌族自治县两名男子日前被安州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去年7月至9月,北川羌族自治县禹里镇三化村刘某某、肖某某为获取经济利益,在明知千佛山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禁止狩猎的情况下,仍多次进入保护区长槽沟一带的分水岭、沙漠鱼沟、桦子树岩窝附近的山林,用油丝绳共计制作、安装了项套、脚套82个,猎捕到麂子6只。
去年9月20日案发后,森林公安从刘某某家中还查获4块疑似野生动物肉。经鉴定,肉块所属物种分别为亚洲黑熊、小麂子、野猪和毛冠鹿。从肖某某家中查获2块疑似野生动物肉。经鉴定,肉块所属物种为毛冠鹿。
安州区法院审理该案时,刘某某、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法院认为,刘某某、肖某某违反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刘某某、肖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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