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商事情引发争执,拉扯中导致孕妇倒地后流产。孕妇流产到底是外力所致,还是自身原因?安州区法院近日审理此案后,依照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认为原告此次流产自身因素是主要原因,被告非故意,只承担次要责任。
■宋燕特约记者黄志富
孕妇称被推倒致流产索赔2.8万元
据安州区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9日上午,严某利与文某兵因合伙纠纷,经法院开庭未达成协议。
当天下午,严某利约文某兵到安州区某茶楼继续协商,严某利、文某兵坐在卡座一方,其他人坐在卡座的另一方。商谈中因文某兵对严某利提出的意见不满意,起身要走,严某利见状也起身站在卡座的出口处,文某兵在走出卡座的过程中,与严某利有身体接触,严某利坐倒在卡座的台阶下。
警察接警后赶到现场,得知严某利是怀孕约两月的孕妇后,叫严某利马上去医院检查。当天经安州区某医疗机构超声检查提示:胚胎停止发育;宫腔积液。次日,严某利在江油市某医院做了人流手术,先后花费了医疗费1200多元。
2017年1月10日,严某利向安州区法院提出诉讼,称当天下午2点左右,原、被告及其朋友在茶楼说事,协调过程中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比较激动,在原告站起来倒茶后,被告从卡座里面突然冲出将原告从高处的卡座上推倒在地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文某兵赔偿医疗费、检查费及进补的药费等共计2.8万多元,其中含2万元精神抚慰金,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流产不是外力造成
庭审中被告文某兵否认了严某利的说法,辩称双方在茶楼协商过程中,被告见原告毫无诚意,随即打算离开,因原告挡住了去路,被告便轻轻拍了一下原告肩膀,谁知原告竟然就势倒地并称肚子疼痛,原告摔倒与被告毫无关系。当天原告去检查就是胚胎停止发育、宫腔积液,但这绝不会是一时半会就能形成,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流产是外力造成的。事实上,原告此前已经是先兆流产,小孩本来就保不住,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16年11月28日,原告曾在北川某医院做过彩超检查,提示宫内早孕、不全流产。
判决:原告是主因,被告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此次流产其自身因素是主要原因,事发前一天在医院检查已提示不全流产,原告对此应高度重视,注意保胎。原告跌倒前与被告有过身体接触,被告对此应负一定责任。被告提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流产是外力所致,但根据两份彩超报告单,头一份未显示有宫腔积液,而第二份显示有宫腔积液,说明原告跌倒后宫腔内情况有所变化,被告对原告流产的后果应适当承担部分责任。原告主张的部分费用过高,部分费用缺乏依据,对原告的损失认定共计14300多元,其中精神抚慰金1万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并非故意,且负次要责任,不支持该项请求。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文某兵赔偿原告严某利各项损失2864元;其余损失由原告严某利自行承担。驳回原告严某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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