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原则:合理规划、满足消费、因地制宜、依法管理。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县城城区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两店的间距不得少于50米。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两店间距不得少于30米;
(二)商住小区每200户可设立一个零售点,且小区内的各零售点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小区外围的门面,按所在街道间距条件执行;
(三)200户以内的自然村可设立一个零售点,超过200户的自然村,每超200户可增设一个零售点。
第四条 公共汽车站的候车室(厅)内可以设立1—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五条 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市场、农贸市场内可以设立1—5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少于20米。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办理:(一)星级宾馆、星级酒店;(二)酒楼、茶楼、娱乐场所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场所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需要,营业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三)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
第七条 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要求:(一)经营资金:1.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资金,不少于5000元;2.经营地址在城镇的经营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资金,不少于2000元;3.经营地址在农村的经营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资金,不少于1000元;(二)经营场所要求: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一)经营化工、油漆、烟花爆竹、燃气、农药等易燃易爆、易挥发、有毒有害商品及其他影响烟草制品质量的经营场所;(二)美容美发店(厅)、修理部(铺)、电子游戏厅、网吧、打印室、公厕、各类回收商店及经营建材、装潢、五金交电、医药保健、工艺美术、仪器珠宝、服装鞋帽等商品的场所;(三)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及中小学校园内、医院内不得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距中、小学校门口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四)消防通道、城市交通枢纽(道路),标志性大型建筑群及重要风景名胜区等不适合或不允许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允许或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业务的情形。
第九条本规定中的间距是指从申请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到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店铺出入口中央,以直线测量,取最近的直线距离为参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参照物:(一)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满6个月未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零售店,已申请停业并长达1年以上的零售店;(二)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办理的零售店。
第十条 伤残人士、军烈属,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持法定证明,经核实后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安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一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安县烟草专卖局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发布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新闻推荐
近年来,安县始终瞄准群众增收“靶心”,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加快农业旅游“联姻”,促进农民由一产走向三产。政策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服务性收入,全县农民收入结构呈现多元化……安...
安县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安州区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