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到鞋厂务工仅3个月,即因感情纠纷,被男友用水果刀杀死在工作岗位上。对于女工之死,是否属于工伤?凶手父母该否承担赔偿责任?雇主鞋厂老板又该承担多少责任?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二审审结的蔡某等三人诉安县鑫达鞋业加工厂及黄某、贺某一案,可为我们解开这些法律谜团。
案情回放
女工岗位上遭情杀
2012年4月,蔡某英到安县鑫达鞋厂(个体工商户)务工,从事削皮工作。同年7月20日,因与女友发生感情纠葛,黄某洪(与蔡某英系恋爱关系)进入鑫达鞋厂,用水果刀将正在工作的蔡某英刺伤。蔡某英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黄某洪在逃跑过程中服毒,经送医院抢救治疗20余天后死亡。
事发后,安县警方对此案进行调查,蔡某英的同事武某芳等四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均表示,之前见过黄某洪到厂里找蔡某英,其中三位同事还明确表明知道黄某洪和蔡某英系恋爱关系,并陈述了黄某洪之前经常买东西来看蔡某英并等其下班等事实。
蔡某英的父亲蔡某,于2012年8月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对蔡某英的工伤认定申请。同年10月15日,该局认为:蔡某英系鑫达鞋厂职工,在上班期间被犯罪嫌疑人黄某洪杀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蔡某英死亡系黄某洪犯罪行为所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二审判决
雇主赔偿死者家属6万余元
事后,蔡某英的家人就蔡某英的死亡赔偿问题将鑫达鞋厂和犯罪嫌疑人黄某洪的父母黄某和贺某作为被告告上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蔡某英因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12万余元、丧葬费1.5万余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5万余元、差旅费600元,合计20万余元,由被告安县鑫达鞋业加工厂赔偿16万余元(应扣除被告安县鑫达鞋业加工厂已向原告借支5千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安县鑫达鞋业加工厂向市中院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二审判决:一、撤销安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二、蔡某英因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差旅费,合计20万余元,由安县鑫达鞋业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三原告6万余元(应扣除其已向原告借支的5000元);三、驳回三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雇主担责大小应与过错程度相符
市中院民一庭法官刘立冬分析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后,对于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中雇主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有所变化,但侵权责任法对于第三人造成提供劳务者受害的情况,却缺乏相应规定。
鉴于本案中因感情纠纷发生情杀的事实已查明,基于死者和鞋厂雇主之间实际系劳动关系的情况,再分析立法对于劳动者、提供劳务者受害时所提供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结合公平原则,最终法院认为接受劳务方即雇主,对于感情纠纷引发的犯罪行为对提供劳务者造成损害结果的特殊类型事件中,不宜对其苛责过分的义务、承担畸重的责任,其责任大小应当与其过错程度相一致。该案件的处理,妥善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此案终审判决生效后,至今未出现申请再审或信访情况,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刘显友本报记者陈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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