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仁法宣)日前,仁寿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采矿罪案件,向社会彰显了法院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有力决心。
2018年11月,某矿业有限公司竞得仁寿县汪洋镇某处石灰岩矿采矿权后,欧某作为该矿业公司的矿山现场负责人,至2019年8月期间,他在矿山界限模糊的情况下,未明确采矿界限便指挥工人驾驶挖掘机在矿权界限附近开采,以致越界开采。经鉴定,该矿区范围内动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3.9万吨。
2019年12月,仁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该矿业公司越界开采行为后,分别于2020年4月和7月,向该矿业公司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安排工作人员到矿山现场指明采矿范围。然而,欧某在明确采矿界限的情况下,仍指挥工人驾驶挖掘机越界开采石灰岩,越界开采石灰岩储量7万余吨,每吨出厂参考价格为23元。欧某越界开采石灰岩矿资源储量合计10万多吨,价值人民币251万余元。随后,该矿业公司将欧某越界开采的非法所得251万余元上交仁寿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另查明欧某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遂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欧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王飞指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实施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制度,以保障国家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矿产资源,非法采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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