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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2020年8月11日

来源:四川法制报 2020-08-11 00:52   https://www.yybnet.net/

四川法治报发 布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19)川民再494号楚波:本院受理的四川省南部红岩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长源石化投资有限公司与楚波、四川省红岩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南部红岩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5200元,减半收取167600元,由上诉人四川省南部红岩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再168号杨建、四川省邛崃市人和酒厂、四川省熊猫王酒业有限公司:本院提审的(2020)川民再168号再审申请人付启航与被申请人张凡及一审被告黄建忠、杨建、四川省邛崃市人和酒厂、四川省熊猫王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15193号民事判决;二、维持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3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张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申1871号四川协鑫硅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李阳平因与被申请人岳军先、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协鑫硅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民申18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锦江区雅佳特沙发厂:本院受理的(2020)川1421民初1169号原告仁寿旭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锦江区雅佳特沙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锦江区雅佳特沙发厂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仁寿旭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未付货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龙鑫建材有限公司、罗永福、罗永生、杜定宇、王晓玲、罗桂芳、王玉兵: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374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421执恢31号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责令你立即履行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37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经裁定:一、拍卖被执行人罗永福名下位于乐山市中区肖坝路609号22幢2号房产【乐山市房权证私房字第86700号、乐城国用(2010)第126799号】;二、拍卖被执行人罗永福名下位于乐山市中区土桥街61号1楼2号房产【乐山市房权证私房字第92637号、乐城国用(2007)第78969号】;三、拍卖被执行人罗永福名下位于乐山市中区土桥街61号1楼31号房产【乐山市房权证私房字第92636号、乐城国用(2007)第78968号】;四、拍卖被执行人杜定宇与王晓玲共有的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西城街37号房产【峨眉山房权证峨房字第0055793号、峨眉国用(2011)第45159号】;五、拍卖被执行人罗桂芳名下位于峨眉山市桂花桥镇有爱南路26号房产【峨眉山房权证峨房字第0044878号、峨眉国用(2011)第50501号】;六、拍卖被执行人四川龙鑫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龙正镇工业集中区的土地【仁国用(2010)第1178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送达之次日起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到本司法辅助办公室参加抽签选择评估机构;在公告送达之次日起第四十五日(节假日顺延)到本院司法辅助办公室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结论有异议,提出异议的期间为领取评估报告后的10日内,逾期即为放弃。

仁寿县人民法院雷忠全:本院受理的(2020)川1425民初142号原告罗素珍与被告雷忠全、梁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由被告雷忠全、梁洪艳返还原告罗素珍借款50000元;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由被告雷忠全赔偿原告罗素珍公告费3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青神县人民法院尹红英、杨问春:本院受理(2020)川1402民初2321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明星路支行诉被告尹红英、杨问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裁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龚海燕:本院受理的(2020)川1402民初1011号原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龚海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龚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款13056元;二、驳回原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26元,由被告龚海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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