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首例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落幕
“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陈某某补种林木510株,并在县级相关媒体公开赔礼道歉。”随着审判长法槌落下,仁寿县首例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落下帷幕。据了解,该案是仁寿县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发现并移送公益诉讼办案组办理,并适用公诉部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10月中旬,陈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林木,并将所砍伐林木出售给一家竹木经营加工厂获利。经县林业局专业技术人员鉴定,陈某某滥伐林木102株,均为湿地松树,立木蓄积22.76立方米。陈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造成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先后7次前往案发地详细查看陈某某砍伐林木的情况,拍摄照片200余张,现场视频13分钟。向案发地林业站负责人了解该地区森林植被情况及周边地貌环境以及陈某某砍伐林木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为提起诉讼及庭审做好充分准备。该院还在征询了县林业局专业技术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委托县林业局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森林植被修复方案》,明确了植被修复地点、补种林木种类及规格、时间要求等,为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补种林木提出了具体要求。
王桢魏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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