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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公开开庭审理首例公益诉讼案件

来源:眉山日报 2018-12-03 07:02   https://www.yybnet.net/

庭审现场。

本报讯(莫秀娟 李维 记者 罗俊涵 文/图)“我的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对法院裁定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我都无异议!”11月30日,新挂牌成立的仁寿法院环境资源保护法庭首次开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陈某某滥伐林木罪及刑附民公益诉讼一案,在庭审最后发表意见时,陈某某如是说。这是仁寿县首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庭审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代表、新闻媒体进行旁听。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1日至10月2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向仁寿县涂家乡永裕社区9组8户村民共购买了100余株松树。陈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对其购买的树木进行砍伐,后将砍伐的林木运至威远县出售获利。经仁寿县林业局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陈某某在仁寿县涂家乡永裕社区9组“石埂子”滥伐湿地松树102株,立木蓄积22.76立方米。2018年10月26日陈某某投案自首。

庭审中,考虑到在惩处的同时尽可能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弥补,公益诉讼起诉人申请了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结合砍伐的数据、材积等,专家评估,被告人为补偿滥伐林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恢复原生态功能,需补种510棵林木。

被告人陈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声称自己不懂法才触犯了法律,认识到自己的贪利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自己真心悔过,当庭同意补种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表示愿意积极承担起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庭审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一年内补种林木510株;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相关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据介绍,本次公益诉讼案件与以往一般案件最大的不同在于对民事责任的裁定,以往类似于本案(乱砍滥伐)的案件,检察机关只对当事人触犯刑法的行为进行起诉,判定结果也只有刑事责任,不会要求当事人对已经损害的公共利益进行恢复。从2017年7月1日起,《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作了修改,对涉及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等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的案件均适用于公益诉讼案件,判定当事人对已经造成的损害担负恢复、公开道歉、赔偿等民事责任。

“环境就是民生,保护生态环境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对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法院坚持依法快立、快审、快判,始终保持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高压态势。希望通过这次庭审进一步提高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敲响警钟。”在审理结束后,担任本次庭审审判长的仁寿县人民法院院长唐涛这样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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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仁寿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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