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利 张景遥 张书恒)日前,由彭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左某某涉嫌危险作业案,经彭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当庭作出宣判,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左某某管制5个月,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从事危险化学品汽油的储存、经营等活动。
今年5月,该区人民检察院在“两法衔接”工作平台发现,左某某今年4月用面包车运载塑料桶装汽油向路人销售,从中牟利2000余元。后经群众举报,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民警与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路边将左某某挡获,现场查获车载汽油300多升并将其扣押。
为了保证案件能够“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该区人民检察院立即提前介入该案,多次与行政执法机关人员进行沟通了解案情,审查案卷材料。该院认为,左某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危险物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侵犯了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遂向彭山区应急管理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将本案移送彭山区公安分局依法侦查,并将有关材料抄送检察院。彭山区公安分局于7月23日立案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
彭山区人民检察院受案后,告知左某某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因左某某具有坦白、退缴违法所得的量刑情节,该院即开展了认罪认罚工作。左某某表示对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指控的罪名、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该院即于8月26日提起公诉,建议该区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对左某某判处管制5个月。8月31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该区检法机关公诉和宣判的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彭山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说,“该案的宣判,将有力震慑并遏制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切实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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