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出动20余名干警,并联动区检察院监督,成功腾退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所涉及的8宗土地及地面建筑物,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抵押资产 贷款4500万元
2000年3月,香港居民李某在成都市新津县金华镇(现新津区普兴街道)成立了一家从事非金属矿采选业的企业——某联投公司。2013年9月22日,某联投公司因发展需要,与成都某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由某银行发放贷款3000万元给某联投公司,到期日为2014年10月15日,按季付息。2013年12月5日,双方再次签订《贷款合同》,某银行再次向某联投公司发放贷款150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1月2日。合同约定,如某联投公司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某银行有权加收罚息,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则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为保障合同的履行,某联投公司与某银行分别签订了8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房地产)和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原料、存货),以某联投公司位于成都市新津县金华镇(现新津区普兴街道)的8处土地及房产、厂区现有及将有的存货(元明粉、硝水等)等提供抵押,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某化工(广西)公司、某化工(彭山)公司与该银行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某联投公司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先后向某联投公司发放了两笔贷款累计4500万元。在合同履行期间,某联投公司不仅未按期偿还利息,且在贷款到期后也未偿还相应本金,两家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的化工公司亦未履行担保清偿义务。
打赢官司 银行转让债权
2015年1月27日,某银行将某联投公司及两家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的化工公司起诉至成都中院。2015年5月6日,成都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查明,第一笔3000万元的贷款到期日前,被告某联投公司应还的利息237.25万元已还清,仅于2015年3月3日、3月11日偿还本金1257.3元。第二笔1500万元贷款到期日前,被告某联投公司应还贷款利息119万余元,仅归还利息85万余元,未偿还本金。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某联投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某化工(广西)公司和某化工(彭山)公司二被告也未承担保证责任。2015年6月23日,成都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联投公司归还某银行借款本金4499.87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如被告某联投公司不履行债务,某银行有权对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二被告某化工(广西)公司和某化工(彭山)公司对被告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某联投公司追偿。
一审判决后,某联投公司向省高院提起上诉,但其并未按要求在指定的期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15年12月15日,省高院依法裁定,该案按某联投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016年4月12日,成都中院指定新津区法院对该案进行执行。新津区法院在执行中查明,3名被执行人均已停产歇业,除被执行人某联投公司所有的房产及设备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外,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遂于2016年6月底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眼见执行基本无望,某银行于2018年3月与成都某置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案所涉债权全部转让给成都某置业公司。
雷霆执行 3小时腾退 8宗地
2020年5月12日,新津区法院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成都某置业公司与某联投公司、某化工(广西)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标的5250万余元。执行中,新津区法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文书,但被执行人一直置之不理。同时,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执行财产。
随后,新津区法院通过京东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某联投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津区普兴街道的8宗土地使用权及地面上的房产、机器设备、花草树木、钙芒硝采矿权等资产进行网络整体司法拍卖,起拍价为4542万余元,但因无人报名参与竞拍而流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书面申请自愿以一拍流拍价接受抵偿,因被执行人拒不腾退,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该案案涉土地面积高达14万余平方米,涉及房屋建筑物80栋,规模较大,法院提前研判制定腾退方案。
今年9月7日,新津区法院执行干警赶赴执行现场后,立即按照预定方案,迅速组织封锁现场,有序开展拍照、摄像、文字记录、交接等工作。最终,经过3小时紧张有序的工作,8宗土地及地面建筑物得以顺利交付,腾退行动圆满完成。
新津法 记者 曾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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