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书恒)近日,眉山市彭山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险作业案件,依法以危险作业罪一审判处左某某管制5个月,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彭山区法院审理的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今年3月中旬至4月上旬,左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汽油装于多个塑料桶内,在彭山辖区内向他人贩卖,从中牟利2000余元。后经群众举报,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民警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路边将左某某挡获,现场查获6桶塑料桶装92#汽油共325升并扣押。左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审理过程中自愿退缴了违法所得2000元。
彭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左某某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害,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综合考虑左某某如实坦白、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左某某管制5个月,对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从事危险化学品汽油的储存、经营等活动。判决宣告后,左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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