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科室串换医保可报销项目,违规套取医保基金42.23万元;低保户伪造发票骗取医保5万余元;卫生院通过挂床住院、多收费、住院病人无住院病历等骗取医保基金……从公立医院科室到民营医院,从乡镇卫生院到低保对象,医保欺诈手段可谓是花样繁多。
昨(14)日,省人社厅公布了四川省医保反欺诈相关情况。据悉,医保领域欺诈骗保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已纳入今年工作计划。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卫计委将以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服务机构为重点,对医保领域欺诈骗保问题进行联合整治。
涉医保欺诈 20余案件移送警方
2017年3月,眉山市彭山区某镇中心卫生院通过挂床住院、无服务收取理疗费、多收费、住院病人无住院病历等骗取医保基金,涉及金额25023.94元,其中已报销违约费用21245元,目前已追回。根据《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对虚假收费所产生的违约费用收取5倍违约金计123598.5元。同时,根据社保欺诈入刑的相关法律法规,卫生院的行为已涉嫌社保欺诈,且相关费用已超过5000元,眉山市人社局将此案移交了公安机关。
骗保的情况还存在于民营医院之中。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宜宾市某民营医院为完成工作任务,取得20多名参保人员身份信息,并复印其身份证和医保本,伪造病历资料和虚假住院费用,涉及金额88000元,其中已支付42000元,涉嫌医保欺诈。本案随后移送公安机关。
据省人社厅昨日发布,自2014年社保欺诈入刑以来,四川省各级人社部门积极利用法律武器打击社保欺诈犯罪行为,全省人社系统已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医保欺诈案件20余件。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依法批捕民营医疗机构人员骗取医保资金案件10件21人,涉案金额6100余万元;起诉8件26人,涉案金额230余万元。
欺诈套路多 医保骗保“一条龙”
从众多案件中,省人社厅梳理出了3种常见的骗保手段。例如,开具“阴阳”病历造假骗取套取医保基金。其中包括伪造从未到该院就诊人员的住院病历、病员签字等资料;篡改病人实际住院时间、住院次数;返还好处的方式“拉人头”,利用病人入院治疗的信息套取更多的医保资金;替换就医用药,把不能报销的药物,更换成医保药品目录中能够报销的药物等行为。
还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弄虚作假骗取医保基金的情况。利用群众不懂政策、怕麻烦的心理,以“看病不要钱”或仅要很少钱为借口吸引群众就诊后,打着方便报销的旗号,长期非法保管、持有、使用病员医保卡,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到弄虚作假骗取医保的目的。
更有甚者,与医生、病员、医药销售人员建立“攻守同盟”。如采取院长统筹协调、医保办伪造入院出院手续、医生伪造医嘱处方和出院证明、护理部伪造病历和护理记录、药房伪造用药的“一条龙”作案方式,造假手续齐全;要求医药销售人员为医院开具假的药品销售发票,为实施诈骗提供便利;为应对相关部门日常检查和公安机关查处,有针对性地聘请法律顾问,企图逃避法律惩处。
协同治理 民营医疗机构是重点
面对医保欺诈骗保问题,四川省将以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服务机构为重点的,实施多部门协同治理。
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医保基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重点将集中在提供医保医疗服务的真实性,包括是否存在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出具虚假诊断结论骗取套取或协助参保人员骗取套取医保基金等问题。发现涉嫌欺诈的,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犯罪线索的,依法依规向纪检部门、检察机关移送。
卫计部门根据专项检查需要,及时提供业务指导和专业人员支持;对经医保监管部门查实存在违规骗取套取医保基金负主要和直接责任的医务人员,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对违规医疗机构按规定追究负责人责任,根据情节按规定进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直至注销执业资质。
公安机关对人社部门移送或群众举报的涉嫌医保欺诈案件线索开展调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如实立案,及时侦查,查明事实;对人社部门核查涉嫌欺诈犯罪线索需要帮助的,给予专业力量支持。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省高院、省检察院《关于四川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11〕536号):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5000元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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