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四川彭山明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9月6日裁定受理四川彭山明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四川山助律师事务所为四川彭山明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四川彭山明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管理人(地址:眉山市彭山区凤鸣镇南街60号同序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李琦,电话:028-37621557;郝才荣,电话:13980363251)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担保情况,提交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6年11月18日上午9点30分在眉山市彭山区凤鸣镇南街60号同序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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