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16年8月29日起,在市城市规划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启用不动产统一登记簿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城市规划区的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坡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彭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承办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动产登记工作。
二、登记业务类型
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类型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解)封登记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仍由原发证机关办理。
三、登记簿证启用及证书效力
从2016年8月29日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东坡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按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办理,由市国土资源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停止发放《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林权证》以及《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彭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2016年9月30日起按上述程序和要求办理。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颁发的前述证书继续有效,不需申请更换,在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四、受理范围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办东坡区苏祠街道、通惠街道、大石桥街道和富牛镇、象耳镇、修文镇辖区范围内(含托管村)的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东坡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承办苏祠街道、通惠街道、大石桥街道和富牛镇、象耳镇、修文镇辖区范围内除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工作以外的其他不动产登记工作,以及上述3个街道和3个乡镇辖区范围外其余乡镇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所有不动产登记工作;彭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承办彭山区辖区范围内的所有不动产登记工作。
五、办理地点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眉山市东坡区杭州北路107号(市房管局二楼),联系电话:028-37356984。
东坡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眉山市东坡区长安中路50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联系电话:028-38517605。
彭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眉山市彭山区彭溪镇寂照街61号(区国土资源局一楼),联系电话:028-37629886。
特此通告。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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