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检察官核实了解受害人情况。
降低审前羁押率,减少社会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彭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此进行积极探索取得明显成效。近年来该区检察院牢固树立人权意识,严把案件质量关,对不够逮捕的案件坚决依法不予批准逮捕,有效降低羁押率,化解社会矛盾。自2012年至今年6月,该院不批准逮捕案件88件137人,2012年不捕率为9%,2013年不捕率为13.8%,今年以来不捕率上升至22.2%。
严把案件质量关 防范错案苗头
“检察官,我冤枉啊!我从小把她当亲女儿带,对天发誓,如果真是那样,我断子绝孙,并且还是我去派出所报的案。”犯罪嫌疑人张华(化名)情绪激动地说。做完笔录,承办检察官头脑满是疑惑,犯罪嫌疑人怎么把自己“报”进了看守所?
办案检察官带着疑问翻阅案卷的所有证据,详细询问办案民警案发经过。这是一起猥亵儿童案,确如张华所说,是犯罪嫌疑人主动到派出所交待事情经过,被害人家属要求赔偿不成,砸店毁物。随后公安机关介入以猥亵儿童罪立案侦查并报请逮捕。全面核实所有证据,实地勘验现场,综合分析得出张华主观没有恶意,不具有猥亵儿童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张华是好心哄睡女孩为其止痒抠了私处,属好心办坏事。检察机关遂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一起错案在办案检察官的认真审查下纠正方向,还了当事人清白。
检察院侦查监督检察科是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开展刑事诉讼的连接点和前沿线,所作出的逮捕或不捕决定对公安机关下一步诉讼活动具有倾向性指导作用。
“批捕阶段检察官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审前法官\’的角色,对每一件逮捕案件的审查必须慎之又慎。”该院侦查监督检察科负责人深有感触地说,“只有摒弃有罪推定,贯彻疑罪从无,严把案件质量关,才能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
2012年以来,该院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563件790人,批准逮捕案件475件653人,无一错案,有罪判决率100%。
社会危险性审查 体现法律柔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系彭山区某洗车行的一名洗车工。今年4月29日,张某在洗车过程中见车主放有两叠共2万元现金在车箱里,经济拮据的张某经不住诱惑,顺手牵羊拿了一叠藏于自己摩托车尾箱。车主发现后报警,办案民警从张某的摩托车尾箱搜出了丢失现金。
构罪无疑,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张某坦承案发前两天因家里小孩生病需要钱,妻子和自己闹得不快,当见车主的现金时才铤而走险。后经核实张某系初犯,家处农村,没有其它恶性,且案发后及时向失主道歉并得到谅解,属临时起意,综合确定张某没有社会危险性,遂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13年以来,彭山区检察院严格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精神,本着“少用慎用逮捕措施”、“保障人权”原则,改变以往有罪就捕,构罪即捕的贯性思维。办案过程中强调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调查核实,比如有无前科、吸毒与否、有无串供倾向等危险性、不可控性的证明。改变以捕代侦诉讼理念,把法治化、现代化的执法理念融入到批捕环节。少捕和慎捕,使嫌疑人在追诉过程中感受法律柔情的一面,促使其认罪服法,早日回归社会。
2012年以来,该院因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刑事案件平均每年上升5%左右。
听取律师意见 保障合法权益
“检察官,我是余某寻衅滋事的辩护律师,我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他本人认罪,我们同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想申请取保候审。”接完电话后,承办检察官马上电话联系被害人进行核实。“你是被害人廖某吗?”“是的,余某赔偿了我3万元,人都有犯错的时候,希望检察官对他从轻处理。”电话那头的廖某言词恳切。
原来,余某酒后故意撒尿在别人车上,被车主发现咒骂后,他脑羞成怒砸了别人车窗等物,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承办检察官调查走访后,认为余某有正当职业,家中有80多岁母亲需要照顾,平时表现良好,对此次酒后滋事深刻忏悔,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无社会危险性。于是采纳律师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律师参与诉讼对案件处理有着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没有变化的案件。该院还积极推进检务公开,让办案的程序、各个环节都能查询,同样对不批准逮捕决定,律师可以在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中心进行查询。
“充分听取律师意见,是律师参与诉讼的程序保障,更是嫌疑人诉讼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该院检察长李懿介绍,“律师参与批准逮捕审查程序,可以去除司法神秘化,增加透明度,让司法行为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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