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市监履催告字〔2020〕003号
四川臻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局于2019年10月19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市监行处字〔2019〕48号),对你公司处罚款20万元。你公司因经营困难,于2019年10月19日提出书面申请延期缴纳罚款。2019年10月28日,我局同意你公司在2020年5月1日前缴纳罚款10万元,剩余10万元罚款在2020年8月1日前交清。
你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已缴纳罚款10万元,但至今仍有罚款10万元尚未缴纳。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市监行处字〔2019〕48号)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未缴纳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海峰;
联系电话:028-38766809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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