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海波)为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群众幸福指数,日前市住建局、市精神文明办、市财政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眉山市关于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两年计划(2020—2021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基本原则、总体目标、适合范围等。
《指导意见》提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遵循“政府引导、社区主导、业主自主、便民利民、保障安全”的原则。申请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应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并在合理使用年限内,且在既有住宅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满足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抗震、结构等相关要求。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增设的电梯,不适用《指导意见》。
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应当经本梯号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电梯增设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并签订电梯增设协议,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增设电梯楼栋或单元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实施主体承担,政府财政资金适当予以补助。电梯增设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向相关参与业主公布,并接受监督。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从2019年开始申报增设的电梯,每台上级补助资金不足15万元的,眉山主城区范围内(除岷东新区)由市本级、东坡区两级财政按照各50%比例补足15万元。
根据《指导意见》,从今年起,眉山市将利用两年时间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大力推进城市(县城)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逐步形成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管理、维护长效机制,推动既有住宅基本使用功能不断完善,切实提高群众居住品质,为实现住有宜居目标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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