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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不忍病妻受罪拔呼吸管 专家:安乐死立法须慎之又慎

来源:法制日报 2019-01-16 10:21   https://www.yybnet.net/

“要死也要死在我身边,咱回家去!”伴随这句声嘶力竭的话,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86岁的徐某像着了魔般,伸手将插在患病妻子咽喉里的呼吸管拔掉……

事情发生在2018年12月24日下午3时30分许。当时,正是江西中寰医院重症监护室探视时间,患者家属徐某突然“闯”进ICU病房,将刚入院3天的妻子黄阿婆的呼吸管拔掉,欲带她回家。

年逾六旬的黄阿婆患急性心力衰竭和肺气肿,抢救后靠插呼吸管维系生命,随时可能死亡。所幸的是,徐某的拔管行为被现场医护人员及时发现。经紧急救治,拔管行为没有造成无法挽救的后果,徐某被随后赶到的保安控制。

徐某的行为,再次引发关于安乐死的讨论。

不忍患病妻子活受罪

老汉狠心拔掉呼吸管

1月11日下午,在江西中寰医院15楼内科病房,《法制日报》记者见到患者黄阿婆时,徐某正佝偻着背给妻子擦身子。9天前,黄阿婆已从ICU病房转到普通病房,现在已经能下床走路。

2018年12月21日,黄阿婆因急性心力衰竭和肺气肿被送到医院抢救,当时其全身重度水肿,口吐带血丝泡沫,加之常年患冠心病,随时都有生命危险。

江西中寰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徐雅玲告诉记者,回想起那天的拔管情景,她和同事们至今仍感到后怕。

“事发当天下午,是医院重症监护室探视时间,徐某未穿防护服和鞋套,径直往ICU病房“闯”去。”徐雅玲回忆,徐某走到妻子病床前,掀开被子,将妻子身上的气管插管拔去,并大喊要带她回家。

心电监护仪等生命检测仪器上的心跳指数出现异常,情况愈发严重。关键时刻,医院保安将徐某及时控制,医护人员立即对黄阿婆进行救治,所有在场的人都惊出一身冷汗。

据了解,徐某和妻子是当地的五保户,无任何收入来源,膝下仅一患智障的女儿,无直系亲属。黄阿婆是江西中寰医院的老病号,多年来治病花了不少钱,此次入院救治进ICU病房,短短几天就花费近3万元,这对徐某一家来说,无疑是一笔巨款。

徐某的侄子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徐某除了因为缺钱,主要还是不忍心妻子受病痛折磨,觉得再治疗也没有多大价值。

拔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类似案件已有终审判决

记者梳理发现,这并非首例拔管事件。

2015年10月31日,四川省眉山市城区杭州路上发生一起车祸,50多岁的朱素芬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朱素芬受伤严重。

据当地媒体报道,医院告知朱素芬的儿女,朱素芬已脑死亡,救治无望,建议家属放弃治疗或转入重症监护病房维持生命。朱素芬的儿女同意转入重症监护病房。同年11月2日,朱素芬之子郑某探视时拔掉了朱素芬的呼吸管,并阻止医护人员抢救。不久,朱素芬离世。

对于“眉山母亲被儿拔管”事件,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称,抢救是维持生命,主动拔管和放弃治疗有区别。把呼吸管拔掉,这一行为显而易见对正在抢救中的人是致命的,也是不想让伤者活下去,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或阻止生命的行为,在这种特定的情境下,主观上希望伤者生命提前结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条件。

从“眉山母亲被儿拔管”回到徐某拔管事件。

“徐某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教授颜三忠分析说,首先,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哪怕是危重病人的生命。其次,病情是否不可逆转、是否需要放弃治疗,涉及非常专业的判断,只有专业医疗机构和医生才有资格和能力作出判断,徐某作为非专业人士没有判断的资格和能力,更没有决定选择妻子生死的权利。再次,徐某的行为在客观上很可能会导致妻子病情恶化甚至死亡的结果。

事实上,广东法院曾对拔管事件以故意杀人罪作出判决。

2009年2月9日16时许,广东深圳市民文裕章的妻子胡菁在家中昏倒,治疗期间胡菁一直昏迷不醒,医院发出病危通知书。一周后,文裕章探望时,将胡菁身上的呼吸管等医疗设备拔掉。护士与医生见状上前制止,文裕章阻止医生救治,并说病人太痛苦,要放弃治疗。约1小时后,胡菁死亡。

后经法医检验鉴定,死亡原因为死者住院期间有自主心跳而无自主呼吸,由呼吸机维持呼吸,被拔去气管插管之后呼吸停止致死亡。

2010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文裕章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深圳市中院的一审判决。

安乐死立法再引热议

四个前提条件须具备

一起起悲剧,让“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再次走进公众视野。

颜三忠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关于“安乐死”问题,从理论上讲,生命科学包括优生、优育和优死,患者在极端痛苦、不堪忍受,又回生无望的情况下,有选择以有尊严方式死去的权利。但从现实生活看,由于“安乐死”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和伦理问题,它所涵盖的法理及技术方面的问题十分棘手和复杂,在相关配套制度以及社会条件尚未具备的情况下,法律还不可能允许“安乐死”合法化,这也是目前只有极个别国家法律允许“安乐死”而大多数国家法律禁止“安乐死”的原因。

颜三忠认为,对“安乐死”立法,必须实现以下前提条件:

一要实现医疗技术的普及和高度发展。由于当前我国优质医疗资源过度集中在大城市,乡村医院、卫生所不可能对患者能否实施“安乐死”作出准确判断,法律如果未能明确作出约束性规定,很可能出现问题。

二要完善全民医疗保障体制。目前,医疗费用仍然是许多家庭的沉重负担,如果“安乐死”通过立法批准,一些重症绝症患者可能考虑给家庭带来的负担而选择“安乐死”。必须确保“安乐死”是出于患者本人清醒理智情况下的真实意愿。

三要大力提高医生职业道德水平,获得公众信任。防止有的患者子女为摆脱赡养义务,可能通过贿赂医生制造违背患者意愿的“安乐死”事件。

四要完善“安乐死”的技术和伦理规范,对“安乐死”进行准确的技术评估和伦理道德评估,防止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

(原题为《86岁老人拔掉妻子呼吸管事件引热议 专家认为安乐死立法须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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