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海波)近日,眉山市出台《眉山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创新安全生产管理,优化安全生产条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全面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办法》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一次评比,对符合表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奖励。
《办法》提出,生产经营单位首次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四个一批”项目(攻关一批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转化一批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一批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建设一批安全生产示范工程)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纳入省级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四个一批”项目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评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评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首次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定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或市直管园区管委会给予奖励;首次纳入国家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创建达标为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创建达标为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此外,《办法》还明确,市政府每年表扬十个生产经营单位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评选一等奖2个,每个奖励8万元;二等奖3个,每个奖励5万元;三等奖5个,每个奖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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