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行政许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东坡区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业态标准以及经营场所条件等事项予以规范和明确。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东坡区行政区域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本规划。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合法合规、满足需求、公开便民和“一点一证”的原则。
第二章 具体标准
第五条 经营场所位于城区街道(含交叉路口),经营场所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20米;经营场所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15米;经营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10米;
经营场所位于非城区(乡、镇、村)街道(含交叉路口)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10米;
经营场所位于城区街道与非城区街道的交叉路口,按照城区街道间距标准执行。
第六条 火车站、汽车站根据管理方的规划,按照日均客流量每500人次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标准进行设置。
第七条 旅游景点服务区(游客中心)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在不违背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情况下,按照日均客流量每500人次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标准进行设置。
第八条 综合性市场经营户在200户以上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10个;经营户在200户以下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5个。
第九条 专业性商品市场经营户在500户以下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5个;经营户在500户以上的,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条 居民住宅小区内,房屋建筑规模在5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建筑规模在500户以上的,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小区出入口大门两侧烟草制品零售点可以不作为彼此最小间距的计算基点。
第十一条 书报亭等相对固定的场所,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占道许可或准予经营期限内确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
第十二条 对因市政建设需要、城市规划的调整,房屋拆迁后重新申请许可证的零售户,在不违反布局标准的原则上,凭有效证明给予优先办理。
第十三条 大专以上高等院校、部队营区、监狱、在建工地内等相对较为封闭的区域可根据管理方出具的经营许可设置一定数量的零售点,可以不受场所外部毗邻零售点最小间距的限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的限制,亦不作为相邻零售点最小间距的计算基点:
(一)优抚对象;
(二)连锁超市、连锁便利店;
(三)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酒店(酒楼)等。
第三章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拒绝接受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检查或以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执法的;
(八)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或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九)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十一)中等职业学校(包含以未成年人为主的职业、技术学校等)和中小学校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口100米内;
(十二)管理方明确禁止吸烟的公园、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医院、网吧等场所内部;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有关规定明文禁止的其他场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间距”,包括道路同侧的间距和道路对面的间距。道路同侧、对面的零售点间距以经营场所开间门面的中心点为起止点,按照道路交通法规定的最短人行距离进行测量。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通道出入口100米,指从学校通道出入门口(铁门、电动门、拉闸门等类似封闭性门口)中间点到零售点经营场所开间门面的中心点的直线距离进行测量。如果之间有转角、障碍物(临时性障碍物除外)的,以绕转角、障碍物(临时性障碍物除外)最短直线距离进行测量。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城区街道”,指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区域内,商业网点密集,消费较为集中,人口、车辆流量较大的街道路段。
第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专业性商品市场,特指以集中交易某一类商品或者若干类具有较强关联性商品的经营场所。
第二十条 本规划所称商场,特指位于商业区、历史形成的商业聚集地,在一个建筑物内经营若干大类商品,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采取柜台销售与自选(开架)销售相结合方式,营业时间一般不低于12小时的经营场所。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所称连锁企业,特指实行连锁经营方式,统一进销存管理,在全市分店数达到30个以上,或在本辖区内分店数达到10个以上的超市或者便利店。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施行前已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经营地址不符合本规划要求的(中小学周边零售户除外),通过自然淘汰、行政引导等办法,逐步调整至符合合理布局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不低于”均包括本数,“以内”、“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由眉山市东坡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有效期为五年,自施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9月1日施行的《东坡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眉山市东坡区烟草专卖局
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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