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晏殊宋词名篇
蕴藏的版权佳话
晏殊(991年-1055年),文才出众,词作格调婉约,其中最为脍炙人口的正是“无可奈何花落去,似曾相识燕归来”两句。他生活于北宋真宗和仁宗时代,15岁就受真宗诏试,赐进士出身,官至同平章事兼枢密使(宰相)。
当年晏殊因公赴杭州,途经扬州在大明寺暂歇。因偶见大明寺壁间一题诗而结识了当时名不见经传的江都尉王琪。宋人魏庆之编纂的《诗人玉屑》(卷十)记载:“晏元相公赴杭州,道过维扬,憩大明寺,瞑目徐行,使侍史诵壁间诗板,戒其勿言爵里姓名,终篇者无几。又俾别诵一诗云……徐问之,江都尉王琪诗也。召至同饭,又同步游池上。时春晚,已有落花,晏云:每得句书墙壁间,或弥年未尝强对;且如‘无可奈何花落去’,至今未能也。王应声曰:‘似曾相识燕归来。’自此辟置,荐馆职,遂跻侍从。”
晏殊与王琪因诗结缘,乃可遇而不可求之事。清代文学家刘熙载的《艺概》称此二句是“触着”,正所谓“文章本天成,妙手偶得之”。不过,晏殊是在征得王琪应允后才采用馈赠佳句的,十分尊重作者意愿。后来,晏殊从不避讳此事,倒是十分愿意谈及此事,将此句视为共同作品,并非缺乏版权意识。值此机缘巧合,晏殊与王琪结为终生挚友,王琪也得到了提拔重用。
◆晏殊时代的士大夫
追求与北宋版权观
在晏殊生活的时代,北宋为防止重蹈唐末覆辙,推行文臣治国之策。官府鼓励刻书,官私刻印事业蓬勃兴旺,民间读书蔚然成风,知识传播更加便利,一定程度上让版权观念更加浓厚。这得益于庆历年间毕昇发明的活字印刷技术,成为推动北宋版权观念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一般认为,该时期是中国版权观念的萌芽时期。
当时出版业繁荣导致盗版者猖獗。北宋初年思想家李觏就遭遇过盗版,他在《皇续稿序》说道:“庆历癸未秋,录所著文曰《退居类稿》十二卷,后三年复出百余篇,不知阿谁盗去,刻印既甚差谬,且题《外集》,尤不韪。”这对于欲留名后世的士大夫而言是无法容忍的。更夸张的是,不仅私人作品遭到盗版篡改,国家律法也不能幸免。据史料记载,庆历二年(1042年)正月,“太子中舍翟昭应将《刑统律疏》正本改为《金科正义》镂板印卖……诏转运使鞫罪,毁其板。”
为遏制盗版带来的思想混乱,北宋统治者开始强化对图书专有出版权的控制,尤其对历书和九部儒家经典(《九经》)十分看重。元丰三年(1080年)明确规定:“自今岁降大小历本付川、广、福建、江、浙、荆湖路转运司印卖,不得抑配……余路听商人指定路分卖。”神宗继位之前,为保护《九经》监本,朝廷曾下令禁止一般人随便刻印这部书(即“禁擅镌”)。若想刻印,须国子监批准。
总体而言,中外历史上最初的版权保护,无外乎统治者以垄断的形式确保国家对市场“集权”管控之结果,本质上是攫取权力而非保护权利。已故中国知识产权权威学者郑成思教授则认为,如果从民间(出版商/作者)的角度来看,宋代的确出现过对具有创造性智识成果的版权保护。而官府为了确保国家意识形态的正确传播,必然会对出版印刷进行管控。可以说,北宋的版权保护乃民间与国家双向推动的结果。
◆ 官商版权保护合作
与南宋的点滴进步
经过北宋版权观念的初步实践,南宋已经有了版权保护的直接例证。晚清学者叶德辉所著《书林清话》第二卷即认为“翻板有禁例始于宋人”,该卷记载了南宋的一例“版权标记”、两例保护版权的官府“榜文”和一例国子监禁止翻板的“公据”。虽然例子不多,但颇能反映出时人对版权的观念认知。
叶德辉在书中指出,南宋人刻书,“于书之首尾或序后、目录后,往往刻一墨图记及牌记”。生活于孝宗时期的王称所撰《东都事略》一书便有牌记:“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这是迄今为止发现最早的出版印刷专有权之例证。据称该书历时十七年而成印,出版者所费心血颇多,为防止盗版,才主动申请官方保护。
距《东都事略》出版五六十年后,同样出名的《方舆胜览》及《丛桂毛诗集解》二书,就出现了专门针对作者(包括付出智力劳动的编者)保护的史实。《方舆胜览》乃朱熹的外祖父祝穆历经“数载辛勤”“一生灯窗”所编,大致成书于嘉熙三年(1239年),但直至咸淳二年(1266年)才有刻本流传。在《方舆胜览》刊印后不久,因刊刻前没有申报朝廷,故而被列入禁书。之后祝氏申领了刊刻许可,两浙转运司张榜晓示“禁戢翻刊”此书,榜文规定,对凡改换名目、节略文字、擅自翻版之人,祝氏有权陈告追究,毁版施行。
自南宋初年始,已有官府主动打击破坏法令之冒印或盗印之事。当时有人借大儒范浚之名撰写了《和元赋集》,并刻印贩卖。于是范浚将此事诉至官府,让官府销毁了这些私刻的印版。理学家朱熹所写的《四书问答》在“未尝出以示人”时,同样遭到了书肆的盗印。他也诉诸县官,追索其版。冒印,或者盗印自然是出版商没有申领许可,作为惜名如命的大儒,自然是希望通过向官府揭发,让官府主动执法,维护声誉。不过,上述事例中,虽然有十分朴素的版权保护观念,但与当下的知识产权诉讼不可同日而语。
南宋淳祐八年,出版商罗樾欲刊印他已故的老师段昌武编纂的《丛桂毛诗集解》,遂与段昌武之侄、会昌县丞段维清共同向国子监申请版权保护令:“先叔刻志穷经,平生精力,毕于此书。倘或其他书肆嗜利翻版,则必窜易首尾,增损意义……乞备牒两浙、福建路运司备词约束。”遂获得一纸公据:“如有不遵约束违戾之人,仰执此经所属陈乞,追板劈毁,断罪施行。”在这里,出版者同作者(继承人)共同申领,是为了证明出版者所获刊印之权乃独家许可。作者(继承人)同意申领版权旨在保护作品完整性,防止其被随意曲解;出版商则是为了获得独家授权的商业利益。
总之,宋代士大夫看重的声誉,会在民间催生版权保护的观念并产生道德自律的保护效果。官府基于公权力制定的出版监管法令并不是版权保护机制,作者和出版者所书的牌记或声明只是一种没有法律意义的道德表述。但是,基于宋代特有的官商经济形式,出版者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会自觉与官府的监管目的接轨,联合那些想要通过出版名垂千古的作者共同推动了传统中国版权保护的点滴进步。
(据《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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