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昌权,男,眉山市东坡人,机动车驾驶证号:511122196508272659,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拟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请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我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8年5月30日
新闻推荐
本报讯(邓娟记者廖文凯)5月31日,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以“关爱祖国未来、擦亮未检品牌”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市政协副主席...
眉山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眉山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