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行为的积极性,增强打击黑恶势力的有效性,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眉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眉委发〔201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向市、区县扫黑除恶办、公安(分)局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举报本市辖区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个人。
第三条 线索奖励认定条件
(一)举报线索经核查属于发生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涉黑涉恶犯罪行为;
(二)政法部门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线索;
(三)正在被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政法部门未掌握的涉及黑恶势力犯罪线索、证据;
(四)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的具体落脚点或藏身地等线索;
(五)线索举报对象明确,举报内容经政法机关核查属实。
第四条 线索奖励标准
(一)提供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犯罪线索直接破案,犯罪嫌疑人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起公诉的,在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一次性奖励5~8万元;
(二)提供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犯罪证据材料,得到证实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组织者、领导者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抓获骨干成员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抓获犯罪集团成员的,一次性奖励0.3万元;
(四)提供恶势力犯罪团伙犯罪线索直接破案,犯罪嫌疑人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以恶势力犯罪团伙犯罪提起公诉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
(五)提供恶势力犯罪团伙犯罪证据材料,得到证实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六)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恶势力团伙头目、骨干成员一次性奖励1万元,抓获犯罪团伙成员一次性奖励0.3万元;
(七)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挖出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的一次性奖励1~3万元。
第五条 举报人向多个部门提供同一线索的,不重复奖励;一人举报多起线索的,分别予以奖励;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对第一个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六条 举报线索由市公安局立案侦办的,举报奖励金在市扫黑除恶办领取;举报线索由区县公安(分)局立案侦办的,举报奖励金在区县扫黑除恶办领取。
第七条 举报人接到市、区县扫黑除恶办领取线索奖励金通知后,应在30日内领取,逾期未领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政法机关在查证、奖励、宣传等工作中不得公布、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扫黑除恶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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