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学兰(东坡区海萃丰餐厅):
我局办理“东坡区海萃丰餐厅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政处罚”一案,已依法于2017年5月16日向你送达了(眉东食药监食罚〔2017〕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你对该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该处罚决定,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文书,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眉东)食药监食罚催[2017]300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如下:请你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眉东食药监食罚〔2017〕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龙彪
联系电话:028—37353823
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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