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东食药监食罚催〔2017〕3001号
赵雪兰:
我局于2017年5月16日向你送达了(眉东)食药监食罚〔2017〕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3.12元(大写:壹佰肆拾叁元壹角贰分);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143.12元(大写:伍仟壹佰肆拾叁元壹角贰分)。并要求你2017年5月31日前到中国银行眉山眉州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由于你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中国银行眉山眉州大道支行缴清应缴罚没款及加处罚款10143.12元(大写:壹万零壹佰肆拾叁元壹角贰分)。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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