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炎庆,男,湖北省大治市,驾驶证号:420281198612120876。因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决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请上述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陈诉、申辩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我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直属一大队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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