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新闻 彭山新闻 仁寿新闻 丹棱新闻 青神新闻 洪雅新闻
地方网 > 四川 > 眉山市 > 眉山新闻 > 正文

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交易补充规定

来源:眉山日报 2017-09-29 07:33   https://www.yybnet.net/

为进一步打击围标串标、遏制低价抢标等行为,营造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秩序,结合工作实际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双随机”机制,将低于项目最高限价在85%—90%间并且低于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在90%—95%间(以上两项比例由招标人在开标时随机选择确定并当场公布)的投标报价作为低于成本判断标准。综合评估法中采用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协同配合,在房屋建设市政类项目中采用《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川造价发〔2014〕648号)。

第二条 评标流程。完善现有电子交易系统评标流程,首先进行投标人初步审查,初步审查不合格的不进入下一步评审且不纳入低于成本判断计算。

第三条 现场监管。健全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履职评价机制。现场监督人员按流程认真履职,严格实施现场监督,完整填报《现场监督卡》。严格实施交易现场异常状况报告制度,全面监管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规范履职行为,对重大异常状况建立记录报告制度。

第四条 现场处置。当出现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专家异常评标等情况时,市公管办现场组织研判,必要时可暂停或中止现场交易,公安等执法部门介入调查。

第五条 履约担保。重大项目(指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下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制定时可约定履约保证金采用现金(中标人基本账户银行转账)加保函方式缴纳,有效发挥履约担保作用,防止恶意低价中标。

第六条 约谈签约。重大项目在签订合同前,由招标人组织对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中标合同须由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本人签订,签订合同时需提供履约承诺书,招标人督促其严格履行投标文件承诺,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负责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合同的一致性审查。

第七条 压证及人员管理。严格执行压证管理制度。合同签订时,中标人须向项目业主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退还。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现场人员管理,对中标人投标文件及合同中承诺的主要现场人员实行严格考勤。

第八条 勘察设计管理。项目业主及住建、水务、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勘察设计成果审查,避免因勘察设计缺陷新增工程。

勘察设计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勘察设计单位出现以下情形的违约责任。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五)设计文件中漏、缺的设计内容。

(六)因勘察资料不详尽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设计不准确,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七)原勘察设计成果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诚信体系。建立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评价体系。采用全市统一的信用评价规则,对招投标所有环节诚信行为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直接用于招投标资格认定,并纳入“信用眉山”平台。

第十条 处罚措施。建立招投标、违规行为举报机制。严肃查处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评标委员会恶意废标、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中标人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低价中标放弃签订施工合同、施工中途退场或以各种理由拖延工期、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

(一)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3年内参加眉山市依法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网上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围标串标的,中标无效,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至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年内参加眉山市依法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网上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转包、违法分包的,转包、分包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转让分包项目金额1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项目业主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5年内参加眉山市依法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网上公示,直至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顶格处罚,同时进行网上公示。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90日后施行,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再作为适用依据。

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年6月23日

公共资源交易

专栏

主持人:罗刚

电话:13320956611

QQ:450307188

邮箱:lg6611@qq.com

新闻推荐

慕新海会见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副会长沈篪一行

本报讯(记者王磊)在第九届中国泡菜博览会即将开幕之际,昨(27)日,市委书记慕新海会见了来眉出席本届中国泡菜博览会的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沈篪一行,就推动双方深入合作进行了友好会谈。慕新海...

眉山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眉山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猜你喜欢:
评论:(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交易补充规定)
频道推荐
  • 渠县作家李明春作品《川乡传》 外文版权输出7国
  • 九思:五十岁出道的诗人
  • 达州银行南充支行被评为 南充市“2021年度普惠金融工作先进单位”
  • 集优势,补短板,提升全程机械化率 大竹:向国家级种业大县迈进
  • 达州:优化营商“软环境” 铸造发展“硬实力”
  • 热点阅读
    文牧野: 我一直追寻着真实与真诚... 王阳:《人世间》让人思考什么是活着... 国潮那么潮
    图文看点
    乡里乡亲
    张庭夫妇公司被认定传销 举报者:担心... 电影《花渡好时光》定档 回乡青年演... 从《少年》《下山》《踏山河》到《孤...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