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斯炜)近日,记者从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获悉,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促进对文物的合理利用,传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眉山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下周起实施。
《办法》指出,文物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每年将对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文物工作会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办法》要求,设立市和县(区)文物管理委员会,健全县、乡、村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作用,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办法》要求,文物保护坚持规划先行原则,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将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划定后要设置标志说明,文物保护单位维修、周边环境整治、开发利用等工程,必须在实施前完成相应规划方案的编制,并报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办法》明确,本市境内发现的文物属国家所有,应按规定在市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办法》还对鼓励和支持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建立馆藏文物的档案数据库,奖励保护文物事迹,处罚盗窃、倒卖、破坏文物行为等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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