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严丹玫)昨(19)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为进一步优化眉山市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近日眉山市制定出台了《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规定,眉山市工程建设中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四项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禁止以任何形式新设保证金项目,同时,四项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
《意见》提出,要严格控制保证金的缴纳比例,其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2%;履约保证金中的差额履约保证金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项目为单位办理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按合同价的5%缴存,以企业为单位办理的,按照一级及以上企业300万元,二级企业200万元,三级及以下企业100万元的标准缴存。另外,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
《意见》规定,对保留的四项保证金,收取单位要严格管理,在招标结束或合同执行期满后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时限及时退还。除保留的四项保证金外的其他保证金,以及保留的四项保证金中超标准收取部分,收取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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