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应美:
我委已受理你与眉山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置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委将法律文书邮寄到你身份证地址,但未妥投。现我委依法向你通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参加仲裁活动通知书》、《眉山仲裁委员会暂行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意见书》。申请人阳光置业要求与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你支付违约金74340元。你应在收到上述文书后15日内将《选定仲裁员意见书》提交本委。逾期,本案将由首裁:梅建霞和边裁白刚、王迅依法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定于2016年5月11日9:30分在眉山市市政中心主楼东3-1会议室开庭审理此案(联系电话:38168129),逾期不到庭,仲裁庭将缺席裁决。本通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眉山仲裁委员会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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