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眉山市东坡区检察院与东坡区法院,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直属分局、园区分局、岷东新区分局联合会签了《关于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1月1日正式施行。
该《办法》对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出庭作证人员范围,详细规定八类出庭作证人员情形,并进一步细化具有法定原因无法出庭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后不予出庭的情形;二是明确庭前准备事项,在案件受理后,公诉人应进行必要性评估,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法院应做好相关通知及送达;三是明确法庭询问、质证事项,控辩双方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的“四项规则”,确保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四是明确“四类人员”权利保障和惩戒,规定如果使用相关证据可能危及“四类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相关人员身份等保护措施。
(张丽 本报记者 苏文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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