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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李佳莉与你单位和四川洪雅福兴置业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洪劳人仲案〔2019〕3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300.88元、支付生育津贴13977元,共计人民币22277.88元(贰万贰仟贰佰柒拾柒元捌角捌分整)。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申请本委不予支持。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眉山市洪雅县洪川镇九胜大道371号(洪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洪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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