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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2019年10月22日

来源:四川法制报 2019-10-22 00:37   https://www.yybnet.net/

四川法治报发 布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南充市五星广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博通汉兴置业有限公司、汉森恒发投资有限公司、孙玉兴、李杰、王格平、赵鹏、宋妍:本院依法受理的(2019)川民初39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充市五星广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博通汉兴置业有限公司、汉森恒发投资有限公司、孙玉兴、李杰、王格平、赵鹏、宋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及违约金以及承担担保责任。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市品尚美居家居用品有限责任公司,陈春:本院依法受理的上诉人成都市德科软件园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行及一审被告成都市品尚美居家居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徐平、张荣华、涂世昌、李澄阳、唐昌文、陈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民终215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上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吴承科、李传友、成都地茂之源商贸有限公司:刘晶晶、卢勇因与李传友、何晓琴、吴承科、四川鸿成仁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地茂之源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该案符合再审条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民申2769号民事裁定书。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再420号陈超:本院受理的你方与刘子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维持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雅民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知民终594号周丰楚:本院受理的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周丰楚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唐平安、李金华:本院受理的(2019)川0603民初3357号原告舒銮美与被告唐平安、李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480万元及利息10万元,其中100万元本金按照年利率18%从2019年1月11日起计算利息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其中380万元本金按照年利率15%从2019年1月11日起计算利息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彭红章:本院受理的(2019)川0603民初3391号原告赵伦与被告彭红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彭红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35000元;并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并给付利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彭红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赵振亚:本院受理(2019)川0603民初361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被告赵振亚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49999.98元,暂时计算至2019年7月23日的利息(含罚息)7132.91 元,合计157132.89元,之后的利息(含罚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杜俊男:本院受理的(2019)川0603民初3400号原告高亚与被告杜俊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俊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高亚偿还借款本金488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杜俊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李绍如、杨德惠、李建:本院受理的(2019)川0603民初2036号原告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绍如、杨德惠、李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绍如、杨德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65366元、利息304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从2018年5月13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建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6元,由被告李绍如、杨德惠、李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李廷生:本院受理的(2019)川0603民初3662号原告黄莉娜与被告李廷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原被告离婚;2.儿子由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10时在本院黄许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蒋瞳、贺顺春:本院受理的(2019)川0681民初1447号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瞳、被告贺顺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瞳归还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0, 000.00元,利息491,107.04元,本息合计2,891,107.04元(其中,正常利息180, 307.04元,逾期利息310, 800.00元,逾期现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5月13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 400,000.00元为计息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0.5‰为计算标准,自2019年5月14日起另行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蒋瞳、被告贺顺春对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最高额抵押担保责任,若被告蒋瞳未按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蒋瞳、被告贺顺春提供抵押的抵押财产(他项权证为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证明第0116022号载明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并在借款本金最高债权额限度6,200, 000.00元内就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贺顺春对本判决第一款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蒋瞳未按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给付义务,被告贺顺春承担最高额抵押担保或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蒋瞳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9,929.00元,由被告蒋瞳、被告贺顺春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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