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执字第44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尹某某与被执行人王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洪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王姗支付尹某某魔芋款1559244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姗逃避执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王姗基本情况:
王姗,女,1972年1月9日生,汉族,住洪雅县洪川镇人民路116号106号,
身份证号:511127197201090021。
凡是向本院举报王姗隐匿处并能使本院找到王姗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向本院举报王姗的财产线索并顺利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人举报财产实际变现金额的3%。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28-37403639
洪雅县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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