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华展示购房付款收据。
购房时,签了合同,开发商没备案,购买者自己到房管所备案。时隔几年,昔日烂尾楼盘终于交房。可是,房管所却将房权证办给了开发商。这起商品房售卖纠纷发生在洪雅县,直至10月13日,购房者李建华仍处于“收房难”的奔波中。
近日,在接受华西都市报记者采访时,洪雅县房管所长付正康回应称,李建华手中的“备案件”确出自该所,不过那仅仅是草稿。“李建华如何备的案,他心里清楚。我们所里有内鬼……”付正康说。
成都律师石军认为,开发商与李建华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洪雅房管所在明知“已经备案”前提下,将“争议商品房”房权证办给开发商,其作为有违规之处。李建华可起诉洪雅房管所,向后者索赔“收房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借贷纠纷开发商“以房还款”
截至10月13日,李建华尚在服刑期间。2011年,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洪雅县法院依法给予“判三缓四”,并处罚金20万元的处罚。尽管如此,李建华还是要为自己“收房难”奔波着。备案的商铺位于洪雅县青衣路上,位于“怡洲江景”楼盘的一、二层,面积2920平方米。2008年之前,该楼盘开发商另有其人。2008年,眉山建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宇房产)接手开发。
据洪雅县住建局未公开材料显示,“怡洲江景”楼盘系建宇房产、眉山前进建筑有限公司(简称前进建筑)开发承建。前进建筑法人代表黄成禄,系建宇房产法人代表黄波之父。李建华称,2008年,建宇房产与他签了借款合同,总金额为695万元。后因建宇房产无力偿还借款,2008年9月和11月,经双方协商,这笔借款转为购买“怡洲江景”一、二层的房款。
李建华所持《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一层合同购买人为李建华,二层合同购买人为詹红玲。一层建筑面积1360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5080元,总价款为690.88万元。二层建筑面积1560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为3200元,总价款499.2万元。两层楼出卖人均为建宇房产,用途为商业。还款方式均为分期付款。从建宇房产出具收款收据看,按期付金额与合同约定时间、金额完全吻合。“詹红玲与我是朋友关系,我们之间有约定,詹红玲购买的二层,实际购买人为我本人。”李建华说。
楼盘停工
开发商做出清偿处理
不过,让李建华意外的是,2009年4月初,当他前往建宇房产售楼部,交付第三期购房款时,发现该项目已全面停工,工地现场空无一人。“那片工地停工,是因为开发商涉及了相关案件被调查了。”李建华说。
据了解,出现这样的状况,系建宇房产和前进建筑两公司管理混乱、投资盲目,以及外部金融环境影响,导致两公司资金链断裂,债台高筑。怡洲园系房产项目因此发生严峻问题:一期土地证被抵押;三期及怡洲江景项目在建中搁置。
2009年9月,眉山官方派出工作组,展开调处化解工作。通过4年来的工作,调处工作基本完毕,三期及怡洲江景项目成功完成修建。两公司所涉及的债权人,除李建华,均与开发商按照统一清偿方案,达成抵偿协议。对于李建华与建宇房产的纠纷,开发商也按照统一清偿方案,依照比例为其预留了足额房产作为清偿物。
“这期间,我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警方调查。当时,有人曾出面,要我同意这个清偿方案。”李建华说,所谓足额清偿物为11套房和13个车位。2920平方米的商业楼层,变为11套房和13个车位,李建华认为,其应得合法利益“严重缩水”,他拒绝接受。
李建华称,与建宇房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获悉开发商未到房管部门予以备案。2009年8月4日,他带上所有合法资料,来到洪雅房管所,依照程序申请备案,并获得了登记。“我心想,有合同,还有备案,我只要补足尾款,我买的两层楼,就应该是我的。”
“收房难”房权证已办给开发商
不过,事有愿违,自2011年起,李建华踏上“收房难”之路。
2011年,怡洲江景项目恢复修建。李建华遂向建宇房产、洪雅房管所发出情况说明,要求前者接收尾款并交房,要求后者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交易安全。不过,三年过去了,李建华不仅收房未果,而且在今年10月,他再次得到准确消息:怡洲江景一、二层的房权证,已由洪雅房管所办给了开发商建宇房产。
李建华认为,一二层商品房本由其合法购买,且已形成买卖事实关系。房管所怎么会在“已备案”的情况下,将房权证发给开发商。他多次找洪雅县房管所和县住建局,得到答复竟是:他与建宇房产之间,属经济合同纠纷,政府部门无权过问。至于房权证颁发给开发商的理由,上述两部门没有给予合理答复。
“我的房收得到吗?”李建华心里没底。开发商:手机停机联系不上
面临收房难尴尬,李建华也曾多次致电开发商——建宇房产法人代表黄波及其父亲黄成禄,不过,前者手机已停机,后者手机则长期处于关机状态。
13日,华西都市报记者通过李建华提供的手机号,尝试与黄波和黄成禄取得联系。多次拨打后,黄波手机号一直处于停机状态,黄成禄手机则一直关机。另据曾与黄成禄有过交集的知情人士透露,因洪雅怡洲园系列案,黄氏父子已经破产。回应
房管所:备案属草稿,所里有“内鬼”
9月28日,在洪雅县房管所,该所所长付正康回应了李建华的诉求。
付正康证实,李建华所持“备案件”,确实出自该所。同时,在他办公桌上的手提电脑里,也有存档。不过,这仅仅是一个草稿件。
“草稿件的意思是,我们记录了,我们晓得了。”付正康说,不动产买卖有严格备案登记制度。按照规定,备案登记须由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30日之内,持所有合同原件到房管所办理。而李建华和詹红玲所购不动产,建宇房产并未到房管所办理备案登记。李建华无自行备案资格,对于其提出的“已经备案”说法,房管所不予认可。
李建华是如何成功备案?又是如何获取了这份备案件,且加盖了县房管所公章的?
“李建华的备案渠道,我不知情,当时我还没有上任房管所长。用了什么渠道,李建华自己心里最清楚。”付正康说,洪雅县房管所人员调动非常频繁,谁是当时的经办人,他尚未调查清楚。
对于李建华的“备案件”,付正康直言,房管所里有“内鬼”,否则,李建华不可能得到这份“备案件”。那么,付正康是否会“揪出内鬼”呢?面对记者的追问,付正康没有回应。
另据付正康介绍,建宇房产持有的“争议房产”的房权证,的确是该所办理给建宇房产的,这主要基于一份会议纪要,证已发给建宇房产了。“不过,还缺失多个材料,建宇房产正在补齐中。”律师说法
购房者可向房管所索赔
成都律师石军认为,依照房地产登记的相关规定,洪雅县房管所给出的“李建华无自行备案资格”说法没错。同时,建宇房产通过获取房权证,率先确定了怡洲江景“争议房产”物权。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建宇房产对“争议房产”具有优先拥有权。李建华要想获得“争议房产”,可能很困难。同时,无论李建华的“已经备案”程序是否合法,这份“备案”确系洪雅县房管局所登记。程序是否合法,属房管所内部管理问题,与李建华本人无关。据此,引发这场争议的责任主体在洪雅县房管所一方。“从目前后果看,洪雅房管所的作为,已给李建华造成损失,他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司法途径,向房管所索赔。”石军律师建议说。
华西都市报记者梁波摄影报道
新闻推荐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吴柳锋实习生李梦雨)11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信息工作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正在查办的5起职务犯罪案件。其中,成都市原市长助理周鸿德、锦江区教育局原局长钟为春...
洪雅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洪雅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