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9月5日裁定受理眉山蓉沪机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9月25日指定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为眉山蓉沪机电有限公司管理人。眉山蓉沪机电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12月26日前向眉山蓉沪机电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三苏大道207号;邮政编码:620010;联系电话:028-38665138;联系人电话:洪雪梅律师1828093208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眉山蓉沪机电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眉山蓉沪机电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月1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丹棱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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