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多部门联合发出“最后通牒”
未上牌共享电动车禁止上路,25日后将按规扣留
■记者 刘小庆 通讯员 秦书草
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包括共享电动车。日前,市公安交警、城管、市场监管三部门联合发出“最后通牒”,10月25日后,未登记上牌的共享单车若仍未收回,三部门将联合扣留处置。
近年来,因方便快捷、绿色低碳,共享电动车成为众多市民出行的首选,同时多家共享电动车企业陆续进驻马鞍山。但近期,部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车辆无序投放日常运维管理不到位,不及时登记上牌等问题,与马鞍山市全国文明城市形象以及全市电动车综合治理工作要求不相符。针对无序投放及违规停放等问题,三部门约谈相关企业,并现场督促三家企业签订《规范马鞍山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承诺书》。
与此同时,市公安交警、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齐抓共管,建立并落实备案准入、总量控制、登记上牌等一系列管理措施。按照要求,督促相关企业对现有投放至路面的共享电动车进行排查,未按规定登记上牌的,即日起至10月25日,要求企业一律自行回收。如不收回,三部门将联合扣留处置。同时,落实备案登记制度,即要求在城区投放运营的共享电动车企业,一律严格按照综合治理统一要求,经市公安交警、城管和市场监管三部门联合备案准入,公安交警发放号牌后方可投放市场运营。此外,各企业新增投放的共享电动车,一律要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在公安交警部门依法集中登记上牌。
市公安交警提醒: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于驾驶未上牌电动车(含共享电动车)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将加强执法管理。驾驶电动车(含共享电动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禁止乱停放、逆行、闯红灯、酒后驾驶、占道行驶、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做到安全文明出行。特别提醒,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电动车(含共享电动车)。
图为停放在街头的共享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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