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体市民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共抗疫情,全力配合疫情检疫、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切实做到不聚集不乱跑,不扩散不传播,不信谣不传谣,不起哄不闹事,不阻碍不添乱,不制假不售假,不抬价不乱市,不杀野生动物,不吃野生动物。为全力做好马鞍山市疫情防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有关法律及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命令,现就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政府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预防、检疫、强制隔离、疫区封闭式管理、设置隔离点等应急管制措施的。
三、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聚集打麻将、扑克牌,举办宴席、文体活动,聚餐、聚会,或者擅自营业复工,引起群众聚集的。
四、不听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劝阻或者无视公共场所入口处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出租屋业主或者相关房屋出租人员违反市政府疫情防控管理规定,不及时报告疫情重点地区来马人员租住房屋情况,拒不配合政府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核查工作的。
六、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点、隔离区、警戒区的。
七、故意伤害、恐吓、侮辱、诽谤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及医务人员,或者在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检查点等场所滋扰闹事、毁损财物的。
八、故意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散布,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违反国家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或者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对所推销的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生产、销售伪劣药品、口罩、手套、消毒药水、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疫情防治防护产品和物资的。
十一、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人、疑似病人误诊或者交叉感染等严重后果的。
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十三、盗窃、诈骗、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聚众哄抢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的。
十四、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十五、拒不执行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马鞍山市疫情防控期间,社区、村及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要严密防范各类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有违法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向政府机关报告;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妨碍疫情防控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检察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涉疫情防控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从宽处罚。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线索,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全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马鞍山市公安局
马鞍山市司法局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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