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病人、病源携带者、疑似病人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措施,或者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从疫情重点地区来马人员,不按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居家、集中医学观察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逃避、抗拒、阻扰国家机关、医疗机构或其他部门工作人员体温测量、人员核查、防疫防控、就地检验、强制隔离、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设置隔离点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执行各级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的通告、决定,擅自开业,引起群众聚集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手套、防护服、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用品、物资及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七、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一律行政拘留;引起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八、侮辱、威胁、伤害医务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或者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九、侮辱、威胁、殴打、故意伤害从事防控工作的村(社区)、物业管理等其他防控工作人员,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盗窃、诈骗、哄抢、破坏涉疫情防控救援物资、设备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登记、报告房屋承租人基本情况的,一律行政处罚。
十二、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一律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马鞍山市公安局
2020年2月6日
新闻推荐
马鞍山市纪委监委印发通知 疫情防控期间严禁党员干部组织参与聚集性活动
本报讯(本报记者)2月10日,马鞍山市纪委监委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严禁党员干部组织、参与聚集性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马鞍山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马鞍山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