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马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财政经济(预算)委员会、监察和司法(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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