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唐欢通讯员朱一村宋珺梅)12月12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鞍山市政协原副主席刘殊犯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一案公开宣判,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退出的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挪用公款未归还的2900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殊在任和县县长、和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违规向某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315万余元。明知该公司不符合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条件和政府担保借款条件,为帮助特定关系人解决资金困难,强行决定让某融资担保公司为该公司提供应急周转资金和担保资金,合计4400万元,其中2900万元未退还。
刘殊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要他人贿赂财物折合人民币5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收受或索要他人贿赂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依法应当予以数罪并罚。刘殊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事实,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受贿罪事实,真诚悔罪,积极退出受贿全部赃款,且其挪用公款中有1500万元在案发前已退还,依法对其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予以从轻处罚,对其受贿罪予以减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刘殊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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