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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检查的实施办法》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涉企检查要提前审批 检查应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

来源:马鞍山日报 2019-05-22 09:24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柴胜松)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检查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创优“四最”营商环境,日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检查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涉企检查要提前进行审批。

《实施办法》明确,涉企检查应当依法进行,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定依据,不得实施检查。切实减少检查事项,可检查可不检查的,不开展检查;必须检查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

《实施办法》要求,实行涉企检查计划管理制度、涉企检查审批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涉企执法检查计划,经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开发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本级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批准后执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照年度计划,在检查前1个月报送具体检查方案,由本机关主要领导签批,经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开发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开展检查。情况紧急需立即开展检查的,可口头向本级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报告,事后完善审核手续。

根据《实施办法》,涉企检查应当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检查时,不向检查对象事先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以上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涉企检查实行检查现场告知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审核同意的检查方案,制发《检查通知书》,现场向企业主动出示。每半年向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开发园区管委会办公室报送涉企检查情况,汇总后报告本级党委、政府。

《实施办法》还明确,加强对涉企检查的监督。各级纪委监委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不定期直接到企业了解涉企检查情况,掌握检查效果和企业诉求,并予以通报。对没有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到企业检查、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的,倒查行政执法机关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人员的责任,严肃追责问责,并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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