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与人发生口角怀恨在心,之后,利用他人与其存在生意竞争关系一事为由,唆使他人对其实施违法行为,以泄私愤。日前,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办的“以宋某某为首的涉恶犯罪集团”一案,法院依法进行了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宋某某等8人被判处1-5年不等的刑期。
时间退回到2016年。当年,花山公安分局陆续接到张某某、古某某、董某3人的报案称,自家的车辆被打砸。接到报案后,花山公安分局立即开展调查。经过深挖细查,一个以宋某某为首的涉恶犯罪集团浮出水面。
经调查,该犯罪集团以宋某某为组织者,许某某、赵某某为主要参加者,冯某某等5人为一般参加者。宋某某在花山区老市里附近以经营停车场、出租装载机为生,许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在小黄洲以开渡船为生,冯某某、陆某某、孙某某、张某无正当职业。
原来,张某某、古某某也在小黄洲码头以开渡船为生,同许某某、赵某某存在竞争关系。有次,因琐事宋某某同张某某发生口角,宋某某怀恨在心。之后,利用许某某、赵某某同张某某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一事为由,宋某某唆使许某某、赵某某对张某某实施违法行为,以泄私愤。冯某某系有多次前科人员,在外吹嘘自己人脉广,办事能力强,宋某某利用冯某某“好面子”的习惯,唆使李某某出面,由许某某安排,让冯某某出面教训张某某。冯某某碍于情面,纠集孙某某、陆某某、张某对张某某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
该案认定犯罪事实包括打砸张某某汽车4起,打砸董某汽车3起,打砸古某某车辆1起,将张某某船舶撞沉1起,对张某某寻衅滋事1起,另查明张贴侮辱张某某的小广告,拨打骚扰电话等其他行为1起。
记者 刘明培
通讯员 周世明 孟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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