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宾馆听讲座,买了2000元的保健品,食用后效果全无想退货,卖家却已人去楼空。就在市民李大爷以为钱打了水漂时,执法人员经过协调,由宾馆先行垫付消费者损失,执法人员继续追查销售商。
11月26日,80多岁的李大爷将一面锦旗送到了雨山区平湖市场监管所,感谢执法人员为自己挽回了2000元的损失。
事情还得从11月14日说起。当天,李大爷在雨山区一家宾馆听保健品讲座。销售人员说,他们卖的保健品能治疗糖尿病。听完后,患有糖尿病的李大爷心动了,花了2000元买了5盒。回家服用几天之后,就出现头晕、恶心等症状,11月21日,他再次来到宾馆找销售商,但发现销售商已经退了租赁场地,找不到人了。无奈之下,李大爷投诉到雨山区市场监管局。
接到李大爷的投诉,平湖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宾馆了解情况。经了解,保健品销售商当时租用宾馆会议室开办讲座,但早已经退租。鉴于经营者暂时联系不上,经过执法人员调解,宾馆同意先行垫付消费者损失,执法人员继续根据宾馆方和李大爷提供的线索追查销售商。
保健品投诉时有发生,但由场地租赁方先行垫付消费者损失,这在马鞍山尚不多见。雨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介绍,场地租赁方先行垫付其实有法可依,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因此,执法人员也特别提醒,场地租赁方出租场地给保健食品经营者用于举办会议或讲座时,要认真履行审查义务,查验并保存保健食品经营者的合法证照、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督促对方进行报备。
防范食品、保健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今年以来,为进一步推动防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治理工作,加大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力度,提升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雨山区市场监管局创新监管方式,全面开展防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进社区、进乡村、进网络、进校园、进超市”等“五进”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11月21日,雨山区投诉中心共受理21起保健品类投诉,挽回经济损失11200元。
本报记者王永霞
通讯员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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