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莹通讯员陶建靖)为深入推进马鞍山市犬只规范化管理,引导养犬人自觉规范养犬,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马鞍山市于9月30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已正式施行。通告对马鞍山市犬类限养、禁养区范围,限养区饲养犬应当遵守的规定、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公布了举报电话12345或110,鼓励市民积极监督。
根据通告,马鞍山市主城区为限制养犬地区,医院、学校等区域为禁止养犬区域。同时,限养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束犬绳,针对不同品种犬只必要时应携戴犬嘴罩,由成年人牵领并主动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小型出租汽车;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电梯乘坐高峰时间;不得携犬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养犬人在户外应当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凡流浪犬、烈性犬、伤人犬、病犬等犬只一律予以收容。
通告发布并施行之日起,养犬人必须依照规定,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犬病免疫,并申领《犬类免疫证》,同时在公安部门指定地点申请办理登记,申领相关证件。未经登记发证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的养犬人,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烈性犬迁出限制养犬地区。
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通告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养犬人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照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养犬人应当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违反规定的,由农业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养犬人对犬只在道路或公共场地排泄的粪便不予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依照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养犬人有关其他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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