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花山区金瑞新城小区的倪女士从2008年开始一直拖欠物业服务费(卫生保洁费)、楼道照明电费,物业公司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该业主支付相关费用。日前,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并依法判令倪某付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卫生保洁费),共计2037.2元。从未被起诉过的倪某收到法院判决书后立马慌了神,无奈之下,她找到金瑞社区,希望社区工作人员帮助调解。社区负责人了解案情后,立即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自愿作出让步,物业公司减免了部分费用,倪某低头认错,并当即给付了所欠费用。
案件审理中,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与金瑞新城瑞南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倪某系该小区业主,该合同对物业公司及倪某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已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及卫生保洁服务,倪某应履行缴纳物业费(卫生保洁费)的义务。倪某自2008年4月13日到2015年4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应为1325.17元;自2015年5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应为712.03元。共计2037.2元。考虑到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故对物业公司诉请的滞纳金,不予支持。倪某经该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抗辩权,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报记者涂慧民通讯员任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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