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记者王永霞通讯员程铭报道8月29日,记者从马鞍山市质监局获悉,《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案,已于近日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办法》将市长质量奖的评选范围从以前的企业,扩大到企业、各类组织和个人,增设了市长质量奖个人奖。
记者了解到,为鼓励企业(组织)导入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提高经济社会发展质量,2015年12月,马鞍山出台了《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但随着十九大报告关于“坚持质量第一”发展理念的提出,尤其是今年2月《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修订,原《办法》中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程序、评审范围、监督管理及授奖数量等都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马鞍山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新《办法》在评选领域、奖项设置、机构设置、评选流程和奖励监督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新《办法》规定,市长质量奖评选由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成立评选委员会、评审专家组和监督组。符合条件的申报组织和个人根据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由县区政府或主管部门推荐后,经资格审查、受理公示、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会议审议确定候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新《办法》将质量奖的评选范围扩大到企业、各类组织和个人,包括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数额分别增至3名、6名。新《办法》提出市长质量奖由市政府发文表彰,奖励获市长质量奖组织人民币80万元、个人人民币10万元,奖励获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组织人民币10万元、个人人民币2万元。
新《办法》还对获奖组织的责任义务等进行了要求。获奖组织和个人有交流质量策略,推广先进经验的社会义务,要充分发挥标杆示范作用,带动全市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总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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