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市政府发布《马鞍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标志着马鞍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启动。马鞍山市将以此为契机,彻底查清城乡各类污染源,制定有效的整治方案和管理措施,提升环境质量。
2016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部署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2017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2018年3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召开了全省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动员电视电话会议,全面启动安徽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马鞍山市于2017年5月4日成立了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为指导做好马鞍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近期印发了《马鞍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实施方案,全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均为普查对象,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采取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县、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协调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湖高新区、郑蒲港新区、示范园区、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配合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开展所属范围内污染源普查工作。
实施方案还对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经信委、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港航管理局、海事处、城乡规划局、农委、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政府新闻办、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了职责分工。
按照国家的普查时间节点,马鞍山市已完成了前期准备等方面工作,开展了普查对象清查准备及伴生放射性矿初步监测筛查,形成全市污染源普查对象基本清查名录;本月底,将完成污染源普查第三方机构的招标及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聘工作。完成对规模以上入河(湖)排污口的枯水期水量和水质的监测;6月底前,组织对普查对象的摸底清查、抽样复核,根据清查、审核结果确定全市普查对象基本单位名录库;9月底前,完成对规模以上入河(湖)排污口的丰水期水量和水质的监测;11月底前,组织参加上级普查机构开展的各类业务培训,开展入户调查;2019年1月底前,完成普查数据逐级审核与汇总工作,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2019年6月底前,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移交各类污染源普查档案,建立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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