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2159号许东海:
本院受理原告刘聿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503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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